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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朝某诉照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

新闻来源:澎湃新闻   |   发布日期:2024-09-03   |  

关于朝某诉照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

【基本案情】

照某之前与朝某不相识,朝某正需购买一批柳条时经他人介绍与照某相识,并向其购买了柳条。因当时朝某未将全部柳条款付清,于2013年1月13日将欠付柳条款12500元支付给照某时,照某向朝某出具了证明一份,内容载明:“现向朝某收到现金12500元整,特此证明”照某在证明上签字捺印。现朝某却以该收款证明为主要证据将照某诉至本院,要求照某偿还其借款12500元。本院经审理,朝某在庭审中认可其曾向照某购买过柳条的事实,且根据证明上的内容,与借款毫无相关,更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,因此本院认定该案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,遂判决驳回朝某诉讼请求。宣判后,朝某未提起上诉。

【典型意义】

诚信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。在民间借贷领域,诚信建设尤为重要。只有建立起完善的诚信体系,才能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,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。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有着极其严格的构成要件,并不仅凭书面证据就确认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。本案中,朝某主张的主要证据从书写的内容就无法证明借贷的意思表示,朝某秉着侥幸心理,尝试虚假诉讼,完全是浪费司法资源,破坏民间借贷市场的信任基础的行为,应严厉打击。